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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设备短路、漏电,电线老化,煤气泄露引发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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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锅故障、压力升高发生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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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供暖管道破裂,家中一片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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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家中无人看管,盗贼难防 | | | |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火灾保险概述 (一)、火灾保险及其发展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
需要指出的是,火灾保险只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险责任而言,火灾保险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不过,保险界仍然保留着对此类业务的传统叫法。 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1415世纪德国陆上的火灾"基尔特"制度。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大事件,这场火灾几乎烧毁了伦敦城,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火灾危害的惨烈教训,更促使人们通过建立火灾保险制度,提供灾后经济补偿来化解火灾危险。 如果说伦敦火灾催生了火灾保险,因主要承保不动产与一般动产,构成了火灾保险的早期模样;那么,18世纪以后的机器大生产及由此而引出的工业保险,则使火灾保险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过300多年的发展,火灾保险作为最基本的承保业务,不仅是保险人立足市场的基础,而且一直是城乡保险客户转嫁损失的首选险种。 (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财产险|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独立的保险业务,其独立存在并发展至今的事实,即是该业务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的特点,并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来替代的具体体现。 根据火灾保险的实践,可以总结出火灾保险的如下特征: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3).火灾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可见,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与附加险的组合,实际上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可保危险。 |